法律分析:沒有。區縣一級是沒有仲裁委員會的,我國的仲裁委員會不是以行政區域為標注劃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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