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不能直接的合并。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文件規定,參保人在兩地以上同時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后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參保人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法律依據】:
《關于對戶籍不在參保地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明確規定了“一、參保人員因工作流動在不同地區參保的,不論戶籍在何地,其在最后參保地的個人實際繳費年限,與在其他地區工作的實際繳費年限及符合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應合并計算,作為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二、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退休手續由其最后參保地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辦理,并由最后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養老保險待遇?!?p>因此,從國家的政策上是為了有助于人才流動,制定了相關的養老保險的轉移政策。但是,由于當前全國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并不平衡,地區之間收入差異大,養老金的水平不同,繳費基數與繳費比例一直也不盡相同,這就必然會造成一些在低水平地區繳費,到高水平地去領取養老金的問題,這樣放開,對于長期在高水平地區繳費的參保人員就必然會顯失公平,高水平地區也必然難以承受如此巨大的經濟壓力。因此,本著對與本地區職工負責的態度,在保險轉入的問題上,各個地區(也包括唐山)都在國家的大政策下,制定了相關的實施細則。也就是實行有限制的辦理養老保險轉入制度。例如通過用人單位正式工作調動手續,規定在本地區的累積繳費年限等等前提條件。
因此,養老保險的轉移是可以的,但不是隨便轉移的,特別是需要有轉入地區的“同意轉入接收函”,如果你的情況屬于有北京單位辦理的正式調動手續,或是已經在北京連續繳費15年以上并確定在北京辦理退休手續時,是可以辦理轉移到北京的;如果你的戶口還在唐山,將來還準備回唐山辦理退休手續,現在就不必辦理轉移手續,等到離開北京的時候,在把北京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回到唐山就可以了。不過,雖然你的戶口在唐山,退休前的幾年還是要在唐山工作并繳納養老保險費,不然就不能在唐山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了,因為哪里是最后的參保地,才可以在哪里辦理退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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