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辦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日常工作;
2、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負責聘任仲裁員,組織仲裁庭;
3、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文書、檔案、印鑒;
4、向仲裁委員會匯報、請示工作;
5、辦理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跟仲裁委員會的區別
1、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是只處理勞動爭議的,簡單點說就是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勞動糾紛,根據現在法律規定,必須要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后才能起訴到法院;
2、仲裁委員會是解決其他民事糾紛的機構,他和法院是平行的,如果雙方當事人簽合同時約定了仲裁委員會,那就只能去仲裁委處理,而不能到法院起訴;如果沒約定,則只能到法院起訴,不能到仲裁委員會。而且仲裁委員會是一裁終決,不能上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依法設立,由法律授權依法獨立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仲裁的專門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是代表國家行使仲裁權的國家仲裁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結構最為突出的特點是實行“三方原則”?!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二、7種情形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案范圍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經辦社會保險事務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爭議,如補繳、漏繳、欠繳、延繳社會保險費、辦理退休手續、確認工齡等;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以及因住房公積金產生的爭議;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如用人單位已經破產,因主體不存在不予受理;
5、政府主管部門主持或主導改制企業的糾紛,屬企業制度改革中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現的特殊現象,不是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一般應當由政府相關部門按照企業改制的政策規定統籌協調解決,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
6、與企業主管部門產生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范圍;
7、其他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處理的事項。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