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受案范圍有哪些:(一)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和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職業培訓、社會保險、福利、工傷待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三)因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聘用協議發生的爭議;(四)因經濟性裁減人員發生的爭議;(五)因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發生的爭議;(六)因事實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七)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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