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應當檢查相應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愿;
4、自愿結婚的當事人應當填寫《結婚登記申請聲明》,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字;
5、當事人宣讀本人聲明,婚姻登記員作為監誓人在監誓人一欄簽字;
6、婚姻登記員應當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聲明,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7、頒發結婚證。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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