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審理案件有兩種方式: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在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的參加下,由仲裁庭主持,對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開庭審理是仲裁活動的實質階段,有利于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有利于查明案情,公正仲裁。但有時案情比較簡單,對事實爭議不大,或考慮到其他因素,如當事人不在仲裁機構所在地,來往不方便,并且書面材料已很充分等等,當事人雙方可以協議進行書面審理。
仲裁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依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當事人提供的其他書面材料直接進行裁決。在仲裁中,開庭審理相對于書面審理來說,較為普遍,只要沒有相反的協議,仲裁庭都應當進行開庭審理,以便通過雙方當事人在庭上對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并陳述各自的觀點進行辯論,使仲裁庭對案情更加明了,做出公正合理的裁決。在書面審理的情況下,仲裁庭會給雙方當事人充分的機會交換材料,進行書面辯論。
一、勞動仲裁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1、案件接受階段。這一階段包括兩個任務:第一,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仲裁申請;第二,案件被仲裁庭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后的一定時間內作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決定。
2、調查和證據收集階段。調查和證據收集的目的是收集相關證據和材料,確定主要爭議焦點,并為下一次調解或裁決做準備。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根據相關事實編寫調查提綱,然后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和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相關證據。
3、調解階段。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仲裁庭必須首先進行調解工作,并努力激勵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達成協議的仲裁庭也需要針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制作仲裁調解書。
4、決策階段。如果仲裁庭的調解無效或者送達仲裁調解書之前有人后悔了,先前的調解以失敗告終,則勞動爭議的處理將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應以召開仲裁會的形式作出。在法庭審判當中,通常需要經過調查、辯論以及雙方陳述的過程。最后,仲裁員將充分考慮爭議事實,并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裁決。仲裁庭作出裁定后,應當作出調解裁決。如果當事人對裁決不滿意,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
5、調解或裁決的實施階段。根據《仲裁法》的相關規定,仲裁調解書是從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應當在法定起訴期滿后生效。生效后的調解或裁定應由雙方自覺實施。
二、辭職不批怎么申請勞動仲裁
1、提交書面勞動仲裁申請:案件受理當事人或委托代理方向管轄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以及相關證據。
2、等待申請審核,拿《受理案件通知書》和《開庭通知》。
3、勞動仲裁委員會將審查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并在五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決定立案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則發給申請人《受理案件通知書》和《開庭通知》。對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發給《不予受理決定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勞動仲裁調解庭調解:勞動仲裁案件在仲裁庭由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不成則進行開庭審理。
5、開庭審理,沖裁裁決:勞動調解不成功,進入到開庭階段。開庭審理仲裁庭審主要有調查階段、質證階段、辯論階段,最后調解等,最后調解不成則仲裁裁決。
6、拿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接觸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接觸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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