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以下三種情況: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發放生育津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由單位補足。參考法律法規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社會保險法上海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調整本市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有關規定的通知
二、關于本市女職工產假待遇本市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的,按照以下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一)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二)本市女職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執行。
(三)未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和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女職工產假待遇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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