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合同主體審查。承包人和發包人應注意審查彼此的資質。
2.工程范圍。發包人與承包人都應當對合同工程范圍條款進行明確約定。
3.建設工期。合同應對工期約定要準確、完善。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 第二十四條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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