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仔細閱讀和準確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這一部分內容不僅注明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如何簽訂具體的合同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具體條款中基本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對應的條款會成為簽約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
第二、合同價款應當明確約定。工期、質量、工程造價的約定,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第三、詳細約定工程預付款、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
第四、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應當具體約定發包人、總承包人、分包人相互關系及各自的責任??偘贤瑧攲⒏鞣疥P系和責任具體化,便于操作,避免糾紛。
第五、明確約定監理工程師等各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參與與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較多,往往職責和權限不明確或不為他方所知,造成各方不必要的糾紛。
第六、應當明確約定材料設備供應。
第七、不可抗力要量化。合同“通用條款”對不可抗力發生以后當事人責任、義務、費用等如何劃分均作了詳細規定。
第八、運用擔保條款,降低風險系數。在簽訂合同時,可以運用法律制度中的擔保制度來防范或減少合同條款所帶來的風險。如承包人在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同時,發包人也應該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九、約定違約條款應當注意的情況。應當約定違約金或賠償金具體的數額和計算方式,要具有可操作行,以防止事后爭議。
第十、約定爭議的解決方式應當注意事項。爭議的解決方式是選擇仲裁方式,還是選擇訴訟方式,簽約雙方應達成一致意見。綜上,相信你已經了解了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要注意的內容,在簽訂前和簽訂時應該注意的事項都為你詳細介紹了,讓我們一起學習了解法律知識,防患于未然。如需任何法律幫助,歡迎使用我們的的在線法律咨詢平臺,我們定將竭誠為你提供法律服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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