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仲裁與單位要求職工去上班是兩件不同的事,單位如果要求職工上班,若無正當理由,職工應當到單位上班,而不能以雙方之間正在發生勞動爭議就拒絕到單位上班,如職工無正當理由拒絕上班,單位認定職工曠工是有法律依據的。若職工曠工已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單位將職工辭退也可能會有法律依據的,因此建議在單位未對職工做出辭退處罰決定前,還是應當按照單位要求到單位上班。但如果你在仲裁請求中要求解除與單位的勞動關系,那就沒有回去上班的必要了。一般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后申請人是不會去單位上班的,一般會重新找工作,如果是因為單位開除的話,肯定即使想去上班單位都不會讓去的。
一、如果不上班是否發方工資
《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國務院出臺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由此可知,將婚假扣作年休假的做法是違法的。
而《勞動法》第77條、第51條以及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臺的《最低工資規定》第3條和原勞動部出臺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你依法申請勞動仲裁、出庭期間從事的活動應視為社會活動,單位不應扣發你的工資。
二、勞動爭議解決途徑:
“一調一裁兩審”: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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