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消費者的賠償請求權的范圍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按此規定,消費者的求償范圍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個方面,因此要賠償的范圍也包括消費者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據此可知,消費者請求賠償的人身損害賠償還應當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二、消費者可以要求索賠的情形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消費者有權索要三倍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2、名為降價實則加價,消費者有權索要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超市通過發布對應的促銷廣告,編造相應的價格標簽,隱瞞名為零利潤促銷實則加價出售的事實,誘導消費者基于不明真相而購買,消費者有權索賠。
3、所購食品未標注注意事項,受到損害也可主張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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