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是指確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權限和范圍,即各級或同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在職權范圍上的具體分工。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受理和處理的權限,就是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權。在我國,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有地域管轄、移送管轄、級別管轄和指定管轄等。中,地域管轄是最為基本的管轄。地域管轄也叫地區管轄,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按空間或地域確定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它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別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就是按照當事人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镀髽I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
一、管轄在法律上的分類
1、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在各自的法律條文中對管轄作了專門規定,三類訴訟法均將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四大類,其中,地域管轄又進一步分為四小類,即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共同管轄。需要特別強調的是:
(1)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中的管轄只解決人民法院系統內受理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而刑事訴訟中的管轄除了要解決各人民法院之間的審判管轄之外,還要解決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分工,即刑事訴訟中的職能管轄。因此,我國的刑事訴訟管轄除了上面提到的四大類審判管轄外,還包括職能管轄。職能管轄將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偵查權交給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但是,對這些刑事案件的審判權還是在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完畢后,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將刑事案件交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2)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對某些案件的管轄有一定的選擇權。因此,在其地區管轄中,除了上面提到的四小類外,還包括協議管轄和選擇管轄。這兩類管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領域的運用,這意味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使他們能夠尋求最為信賴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有利于糾紛的徹底解決。但刑事訴訟中無論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當事人對案件管轄都不具有選擇權和處分權,這是由刑事訴訟追究、懲罰犯罪的活動特點所決定的。
二、開庭前一天收到被告管轄異議
原開庭時間因提出管轄異議而失效。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并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七條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特別地域管轄是以勞動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所在地作為標準而進行的劃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八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特別地域管轄主要適用于鐵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區的企業和聯合企業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如果仲裁委員會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會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供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前者稱為移送管轄,后者則為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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