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需要的證件
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法定條件,到婚姻登記機關(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合法的婚姻關系才能成立。
申請結婚登記,必須是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提出書面申請,同時要求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不準許委托親友、父母、兄妹、律師和其他人代理進行申請結婚登記。
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在遞交結婚申請登記申請時,領結婚證需要的證件需要以下四種原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籍證明;
二、由所在單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不在本區、本鄉(鎮)申請結婚的一方,其《婚姻狀況證明書》應在街道、鄉(鎮)人民政府蓋公章;
三、由指定的醫療保健單位出具認可的、可以結婚的《婚前體檢證書》;
四、本人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男女雙方戶口均不在本市,但其中一方的父母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可在父母所在地申請結婚,但必須出具能反映其父母子女關系的戶籍證明或者提供申請結婚當事人父母所在的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提供的能證明其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現役軍人的《婚姻狀況證明書》應由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提供,超期服役戰士和志愿兵在探親期間申請結婚,應由區、縣人民武裝部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書》。
公費出國人員申請結婚,《婚姻狀況證明書》應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出國人員培訓部或其派出單位出具。
自費留學人員申請結婚,《婚姻狀況證明書》應由:1、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在外國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書》;2、出國前已達婚齡的,還須開具原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
公務、勞務出國或去港澳人員,除持本人護照外,還應持所在國家(地區)的我駐外使(領)館或我駐外機構、港澳工作機構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出國前已達婚齡,還須出具原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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