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為一年,也就是說取保候審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但可以低于一年。法律作此規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因為案件久拖不決而長期影響被取保候審者的人身自由等權利,同時督促辦案機關盡快辦結案件。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幾乎都會采用一年的時間,很少出現不滿一年的情況。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逮捕后起訴,此類情況是由檢察院做出書面決定,認為該嫌疑人不適合取保候審而要求公安機關予以執行逮捕,這種情況出現的很少。直接起訴,當公安機關完成全部偵察后,會將被取保的嫌疑人和案卷連同其他嫌疑人(包括在押嫌疑人)送至檢察院,由檢察院予以起訴。撤銷案件并解除取保候審,當公安機關認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或經調查不認為是刑事犯罪后,回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直接起訴,當公安機關完成全部偵察后,會將被取保的嫌疑人和案卷連同其他嫌疑人(包括在押嫌疑人)送至檢察院,由檢察院予以起訴。撤銷案件并解除取保候審,當公安機關認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或經調查不認為是刑事犯罪后,回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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