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具體流程如下:
1、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
2、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
3、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
4、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5、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在開庭三日前法院要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6、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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