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保險公司對合同條款的解釋與被保險人不一致時,被保險人有權利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解釋發生爭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解釋。同時,被保險人可以通過投訴、申訴等途徑向相關保險監管機構投訴,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條款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
1.《合同法》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解釋發生爭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解釋。
2.《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公開保險合同的條款,不得變相免除保險責任,限制承保范圍。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公司違法、不當行為有權向保險監管機構提出申訴或者投訴,保險監管機構應當認真處理。
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是被保險人的合法權利,能夠有效保護其合法權益。被保險人應當了解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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