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險公司在合同中設置免責條款,是為了規避可能的風險,但免責條款并不是絕對的,保險公司需履行保險合同的義務,對于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條款,應解釋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內容。如果保險公司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未履行保險責任,即為違約。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保險人違反保險合同的約定,未履行保險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包括賠償損失和支付保險金的利息”;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總之,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設置免責條款不應違反法律法規,保險公司必須根據合同承擔保險責任,如未履行保險責任,即視為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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