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商品責任劃分: 藥品:效期在1-3個月(含3個月)內的由原任店長負責處理(不論離職、 離任或調動,均有書面處理方式),賠償劃分時,原任店長和店員負責賠償,店 長承擔比例為店員人均賠償數額的1.5倍。效期3個月以上的由繼任店長負責。
非藥品:(主要指便利品):效期在1個月(含1個月)內的由原任店長負 貴處理(不論離職、離任或調動,均有書面處理方式),賠償劃分時,原任店長
和店員負責賠償,店長承擔比例為店員人均賠償數額的1.5倍。效期1個月以 上的由繼任店長負責。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辭職是指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選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國家權力機關提出辭去當選職務的行為。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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