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書不可以換成離婚證,判決書與離婚證是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的。離婚有兩個途徑,一是協議離婚,到民政局登記,領取離婚證;二是訴訟離婚,到法院起訴,由法院調解離婚,或者判決離婚。法院離婚判決書是法院審理完離婚案件后,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也就是去法院離婚,法院判決離婚或者不準予離婚的結果,它是一種對原被告雙方都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書。
一、異地夫妻怎么離婚
異地夫妻的離婚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協議離婚的,需要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而訴訟離婚的,需要向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雙方可在訴訟中調解或者由法院判決離婚。法院作出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其他法律規定,
當然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的,如果法院依法判決夫妻離婚,那么必須等到該判決書生效之后,才算正式離婚。如果說法院判決離婚,但是該判決書沒有生效,男女一方在此期間結婚的,那都是重婚。只有等到判決書生效之后才視為夫妻雙方正式離婚,而到民政部門的辦理離婚證當即就可以生效。這一點需要人們注意。
在我國,結婚證是由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頒發。對于男女雙方自愿協商一致,對子女撫養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協議離婚,由婚姻登記機關收回結婚證,頒發離婚證。
因此,離婚證是由婚姻登記機關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時頒發。
對于離婚,在現實當中,存在大量不能協議離婚的情形。這時,男女一方就需要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婚姻問題。
法院對于感情破裂情形的,可能判決離婚或通過調解離婚。
對于離婚者而言,在法院通過訴訟方式離婚,則拿到手上可能是判決書或調解書,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離婚證,證明已解除婚姻關系。
因此,離婚證與法院判離婚的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均證明雙方已解除婚姻關系;有了離婚判決書不需要再拿離婚證;實質上頒發部門不一樣,兩者只能有其一,也不可能既有判決書又有離婚證。
因為判決書或調解書記載了男女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和雙方財產的情況信息。如在辦理子女升學、房屋買賣及辦理出入境等需要提供婚姻證明時,反復出示可能會造成公民個人信息的泄露。因此離婚證明書就起到了一種便攜的證明作用。希望各地方予以推廣。在我國。離婚有兩種法定途徑。如果當事的夫妻雙方,對離婚完全一致,沒有異議,而且對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都達成一致,那就是到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機關去領取離婚證,離婚證,是夫妻關系解除的法定證明。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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