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吃藥造成人身損害的情況下是屬于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全文》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一、醫療事故須承擔什么責任
醫療事故責任包括三個方面,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主要表現為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民事責任: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性質,歷來有不同看法,歸結起來有二種,即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主張合同責任者認為醫生的義務在于盡可能地為病人提供最好的醫療服務,對治療過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醫療服務的謹慎程度負責,因此,醫生如果違背注意義務而造成病人人身傷害,就違反了合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3、刑事責任:刑法第335條規定了醫療責任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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