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破產的申請條件為: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企業法人只要滿足破產條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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