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各國法律通常規定股東或者董事是清算主體。
由于公司股東參與公司投資的動機并不相同,更重要的是公司作為合同聯結體,應當充分尊重公司章程的公司憲章性質,故首先應當根據公司章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清算主體,在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根據情況確定股東為清算主體;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其所有和經營分離的特殊性,可以確定由擔任董事的股東作為清算主體,畢竟分散的投資者并不關心也不參與公司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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