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后不需要辦理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的離婚判決書、調停書和民政局發行的離婚證明書是解除婚姻關系的有效證明書,法院離婚判決生效后,婚姻關系自動解除,不需要向民政局發行離婚證明書。但離婚判決書并非一經制定就生效,離婚判決書合法送達后,有15天的上訴期,上訴期間雙方未上訴的,一審離婚判決書生效。如果一方拒絕接受一審判決并向二審法院上訴,離婚判決只有在婚姻關系終止后才能生效。離婚判決書和調停書和離婚證明書在解除婚姻關系方面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雙方離婚后,可以用有效的離婚判決書證明自己的婚姻狀況,也可以直接拿著離婚判決書再婚登記、戶籍登記、住宅過戶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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