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破產清算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先由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作出裁定;然后由管理人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在方案通過后予以執行和分配;再在分配完結后,請求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最后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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