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發生性關系的規定:根據新《刑法》,明知對方不滿14周歲的幼女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都構成強奸罪;若行為人不知對方年齡且雙方自愿,且未造成嚴重后果,可認定為非犯罪行為。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刑罰根據情節的惡劣程度而定,包括多人、公共場所、致重傷或死亡等情形。同時,組織、強迫賣淫以及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行為也受到刑法的規定和處罰。
法律分析
一、新《刑法》和未成年發生性關系的規定是什么
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但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其他規定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只要一方未年滿達到十四周歲,無論雙方是不是自愿發生性關系的都構成強奸罪,根據刑法規定,可能被判處3到10年。所以大家在交往的過程中要多多注意保護自己和他人的權利。
結語
根據新《刑法》對未成年發生性關系的規定,無論幼女是否自愿,行為人明知其不滿十四周歲而發生性關系,都將被定罪處罰。但若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年齡且雙方自愿,且未造成嚴重后果且情節輕微,法律不認定為犯罪。根據刑法第236條,強奸婦女或奸淫幼女的行為將受到刑罰,情節惡劣或多人參與等情況將面臨更嚴厲的刑罰。此外,組織、強迫賣淫以及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等行為也將受到刑法的嚴懲。因此,在交往過程中,大家應當時刻保護自己和他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六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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