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出現保險情況時保險公司需按如下步驟理賠:
1、保險公司或者受益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
2、保險公司應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在三十日內作出;
3、保險公司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公司或者受益人;
4、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公司跟被保險公司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即要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5、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即按照該約定履行義務。
所以,一旦無特別約定情況中,發生保險情況時,保險公司需要盡快核定保險責任,在跟對方達成協議后就得積極理賠。
當然,發現保險公司怠于履行理賠義務的,可以根據以下不同的情況采取措施:
1、屬于保險業務員效率問題的,比如對接的業務員懶散不干活,那么可以直接去保險公司投訴該業務員。并且,因為業務員的工作態度一定情況下代表著公司,所以也可以到當地的保險協會投訴。
2、屬于保險公司的核查問題的,比如保險公司核定保險責任時間過長,那么被保險公司可以先根據保險合同內容主張賠償,或者也到當地的保險協會投訴。
3、屬于保險理賠的糾紛問題的,比如跟保險公司就保險責任產生糾紛的,那么首先還是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按合同協商等方法還是解決不下的,那么為節省時間跟精力,雙方可以約定仲裁解決,或者直接去法院起訴解決。
一、保險公司理賠有期限嗎
1、保險公司理賠有期限。保險理賠期限有以下的情況:
(1)如果保險公司不承擔理賠的責任,投保人向法院起訴主張理賠的,訴訟時效是3年,從知道保險公司不理賠時開始計算;
(2)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逾期不履行判決書的,投保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期限是2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