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通常這種情形,醫生和護士都有過失,成立普通醫療意外,可要求醫院賠償。如果護士發現了。去詢問醫生。醫生還是堅持這個醫囑,那么責任就是醫生的,護士不需要承擔。但是如果護士發現錯誤了或者是沒有發現,執行醫囑了,那就是共同的責任,醫生的醫囑并沒有直接導致患者的死亡或意外的發生,而護士是最后的防線,護士有審核醫囑再執行的義務,是護士的行為導致了事件的發生,她可以制止也可以讓事件蔓延,所以護士也應該為事情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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