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借條上擔保人的責任怎么寫
民法典規定,借條是擔保人的責任由出借人和擔保人協商確定,一般是寫擔保人擔保的范圍,如主債權、債務利息、違約責任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二、借款人找不到了怎么辦
1、可直接到法院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如出借人能證明借貸關系存在,法院受理后確認借貸關系明確的,可缺席判決,并對其財產執行追償債務。
2、對于已婚的借款人,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出借人可在下列兩種情況時要求“夫(妻)債妻(夫)還”:
(1)夫妻一方以自己名義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借款;
(2)婚前一方借款購置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所負借款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下列情況下出借人不能要求借款人配偶償還借款:
(1)借款人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從事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
(4)一方因賭博、吸毒等非法行為所負債務;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對于未婚借款人,如出借人能證明其父母家中有其財產,可向法院起訴并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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