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定發放藥品,造成就診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醫療事故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犯醫療事故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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