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撤銷婚姻是指因脅迫而結婚的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脅迫婚姻的法律行為。
離婚與撤銷婚姻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離婚與撤銷婚姻雖然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但離婚時向登記機關申請必須是雙方就離婚、財產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權達成一致意見才可以辦理,是雙方行為。而向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只要受脅迫一方有證據證明自己被脅迫即可,無需對方同意;
二、時限不同。協議離婚的雙方可以隨時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在不存在女方為懷孕、分娩、終止妊娠等或據上一次訴訟不滿6個月的特殊情況的,起訴離婚是沒有時間上的限制的,一方可以隨時提起離婚訴訟;而可撤銷婚姻,則要求受脅迫方在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法律結果不同,離婚僅僅意味著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對先前夫妻關系的存在并不否認;但可撤銷婚姻被撤銷后婚姻自始無效,雙方根本不曾存在夫妻關系。在婚姻被撤銷后,雙方還都是沒結過婚的單身狀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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