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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