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上房子歸哪一方房子就歸哪一方,離婚協議中對于財產分割的約定對于雙方都有約束力,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后,就需要按照離婚協議書上的約定進行房產過戶,但是如果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則協議無效。
一、簽了離婚協議書后還能反悔嗎?
簽了離婚協議書后滿足一定條件就能反。例如,在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離婚登記的前提下反悔,此時當事人就離婚協議書的簽訂予以反悔甚至可以解除離婚協議書,如果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且能證明財產分割部分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可就財產分割部分主張撤銷。
二、離婚訴訟房產如何分割
第一,離婚時,關于財產分割問題,夫妻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可簽訂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雙方離婚后,按照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分割的約定,進行處理即可。二,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基本是按照對半分割的原則,但同時兼顧以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或幫助存在特殊經濟困難一方的基本原則。四,經法院查實夫妻一方具有轉移或者隱匿夫妻共同財產情形的,另外一方可以在離婚時向法院要求對方,也就是說要求隱匿或者轉移的一方予以不分或者少分財產。
三、協議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反悔怎么辦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效力對男女雙方具有約束力,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對財產分割反悔的,須在一年內起訴,且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會被法院變更或撤銷,一是存在欺詐行為,二是存在脅迫行為。若不存在這兩種情形,就會被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訴訟請求。根據現在的規定,對于當事人的訴權,法院應當予以保護,即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類訴訟的,只要是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的,人民法院都應依法予以受理。但當事人是否有實體上的勝訴權,要看當事人是否能夠證明訂立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否則,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外,如果當事人在履行此類協議過程中因對方違反約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依法受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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