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不予起訴的法律意見書范文介紹
昌平區人民檢察院:
北京市某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家慶及其母親趙某的委托,指派我擔任貴院正在審查起訴的涉嫌故意傷害案犯罪嫌疑人朱某的辯護人。根據會見犯罪嫌疑人和有關人員,辯護人根據所了解的本案案情比較輕微的事實,現依法出具法律意見書,供貴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考慮。
建議人民檢察院對朱某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一案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1、2014年8月2日下午4時許,朱某發生故意傷害受害人崔寶利的行為事發突然,沒有事先預謀、涉嫌犯罪的行為因一時著急偶然發生。從實施傷害行為和造成的傷害后果看,雖然給受害人造成輕傷后果,但情節相對輕微。事發以后本人立即表示悔意,尤其是在公安機關羈押期間,本人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一時沖動給受害人造成嚴重傷害,自愿認罪。本人已經通過辯護人和其家屬向受害人表示賠禮道歉。
2、事發后,通過嫌疑人家屬、辯護人與受害人積極溝通協商,當事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嫌疑人通過其家屬就受害人本次受害損失予以賠償,即賠償受害人醫療費1000余元,以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5000元。同時就朱家慶的錯誤行為已經取得受害人崔某的諒解,崔寶利表示放棄追究朱某的任何法律責任的權利。受害人同時也希望司法機關不再追究朱某的法律責任,撤銷案件或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結合本案的基本事實和朱家慶到案后的全部表現,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2條,辯護人認為對于犯罪后,加害人能夠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認罪悔過、賠償被害人損失并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視為加害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的降低,沒有采取羈押措施的必要,甚至于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特殊預防意義,對其決定不起訴就很有必要。為此,建議檢察機關在對本案審查起訴期間,本著維護法律尊嚴和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原則,對本案嫌疑人朱某做出不予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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