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加入其他國家國籍的臺灣同胞回大陸,如持用有效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臺胞證”),可在有效期內入出境大陸并在大陸停留,無需辦理其他手續。如未持有“臺胞證”,可向就近的駐外使領館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已加入外國國籍者,應持用外國護照申請簽證。
法律依據: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臺灣海峽兩岸人員往來,促進各方交流,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居住在大陸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以下簡稱臺灣)以及居住在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法規。
第三條大陸居民前往臺灣,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旅行證件,從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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