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協商未果的話,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強制執行一般只會采取排除妨礙措施,而不會對孩子的人身采取強制措施。
一、離婚后如何行使探視權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后,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二、探望權起訴書怎么寫
1、訴狀一般應先列明原被告雙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現居住地和聯系方式。
2、列明你方的訴訟請求,如“依法判令被告協助原告行使探望權”可以寫明具體的探望方案,包括探望的時間、地點、是否可以將孩子帶回等等。
3、事實與理由部分,將被告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情況如實說明即可。
4、最后寫”此致XX人民法院“并落款簽章。
5、注意訴狀原件提供給法院,并根據被告人數提供相應份數的副本。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