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標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標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許可使用。排他許可使用其實就是說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并行。商標權排他使用許可商標的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與被許可人簽訂排他使用許可合同,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請看下文的詳細介紹。
內涵:
1、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冊商標的權利。
2、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3、根據這種許可使用方式,商標注冊人與被許可人可以同時使用一個注冊商標,在市場上進行競爭,分享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所產生的利益。
4、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侵權案件時,排他使用許可合同被許可人的權利地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
根據司法實踐,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自行提起訴訟的,須向人民法院提交商標注冊人明確表示不起訴的書面證據。
《商標法》第5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
一、侵犯商標權證據材料有什么?
(一)原告應當提交下列權利證據,以證明自己享有商標權或商標許可使用權:
商標注冊人起訴的,應當提交證明其商標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標注冊證。
利害關系人起訴的,應提交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商標局備案的材料及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商標注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起訴;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與商標注冊人可以共同起訴,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提起訴訟,但應當提交商標注冊人已知有侵權行為發生而明示放棄起訴或不起訴的證明材料;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的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商標財產權利的繼承人起訴的,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二)原告應當提交下列侵權證據,以證明被告已經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原告應當提交被控侵權產品及其銷售發票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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