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何罪《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刑法第133條之一(危險駕駛罪)第二款明確規定:“有前款行為(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醉酒駕車),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奔慈绻麊渭冏砭岂{車,只構成危險駕駛罪;如果醉酒駕車后又構成交通肇事罪,則應以處罰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二、量刑情況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3、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在現實案件中,對于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的被告人從輕處罰、或處以緩刑。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4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草案,對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酒后和醉酒駕駛機動車處罰作了修改,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后,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處罰,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四)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五)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由上可知,如果只是飲酒后駕駛車輛,根據駕駛車輛的不同會被處罰1000到5000元不等的罰金。酒駕造成事故的,再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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