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 農村土地承包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受理與訴訟主體 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四)承包地 征收補償費 用分配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后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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