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費、安置費、青苗費應按照土地法規定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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