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釋人
保釋,在中國稱之為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征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其中的保證人就是保釋人。
二、保釋人可以是親屬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要符合法定條件的都可以擔任保釋的保釋人,保釋人與被保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什么關系不會影響其擔任保釋人人: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三、保釋人保釋需要走什么流程
1、保釋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保釋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保釋。申請保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保釋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保釋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釋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保釋。
3、保釋的執行。保釋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釋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釋人解除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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