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合同法將社會保險納入到勞動合同的條款而成為勞動合同的內容之一,并規定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不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即為不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利益受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實際的債權債務關系,由此引發的爭議屬于“因履行勞動合同的爭議”,應具有可訴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法院應當受理?!蛾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明確將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糾紛納入訴訟解決,并將適用主體擴大到在職的勞動者,適用時間不限于勞動者退休后。
因此,對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屬于社會保險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概念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在討論社會保險的歷史時就不能把社會保險從社會保障中抽出來。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
社會保險主要是通過籌集社會保險基金,并在一定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籌調劑至勞動者遭遇勞動風險時給予必要的幫助,社會保險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勞動者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或者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即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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