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其通知書中是否存在侵犯權利的行為措施。
比如講,你必須在什么時間內拆除,如若不拆將產生什么法律后果,也就是講要侵犯你的實體權利了。
這樣才可能構成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才能提起復議、訴訟。如若當中僅僅是行政機關的事實陳述,沒有處罰行為。那
就不具有執行力,也就不存在訴訟、復議的情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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