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1.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組時應當確保分離社會職能、剝離其非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機構和福利性機構及設施不得進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 控股股東對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
3.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監事候選人提名,應當嚴格遵循法律和法規與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4.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及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準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