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遷糾紛一般需要多長時間才會審結?
拆遷糾紛可能會在三個月、六個月、或者是四十五天審結。
1、房屋拆遷糾紛打官司可能需要三個月、也有可能需要六個月。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2、若拆遷糾紛屬于行政糾紛,那么審理期限可能是六個月內、或者是四十五日。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二、拆遷糾紛判決書有效期多久?
1、拆遷糾紛判決書通常會永久有效
法院的裁判文書存在兩個效力,一個是法律效力,一個是執行效力。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一經生效(一審判決在超過上訴期后沒有上訴的判決以及二審終審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除非被依法撤銷。
裁判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權利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否則,就喪失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2、若是糾紛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那么可以依法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拆遷糾紛可能屬于民事、行政糾紛,不管糾紛當事人是選擇協商、還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等的方式處理該糾紛,都最好是結合現行法的規定,判斷該糾紛具體是屬于哪種類型的糾紛。然后采取合法的方式,收集與拆遷糾紛有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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