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的確定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5 17:36:32
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的確定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導讀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
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準征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準征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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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的確定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