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對方不給財產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接到申請執行書或移交執行書后,執行員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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