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1、解除勞動關系不可雙方或單方口頭解除,需要有實際證明,且該證明是企業和勞動者實際商量過后簽訂的,是重要的證據。2、沒有此證明,會給勞動者帶來很多損害。3、勞動者擅自離職、離開崗位還有可能形成其他違法法規的行為,從而給單位更多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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