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協議一般是自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如果是附條件的合伙協議,條件達成時才會生效的,附期限的,期限屆至時生效。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伙企業的契約。
一、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要符合哪些條件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要符合以下條件:
1、有兩個或多個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訂立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合伙開公司需要簽訂什么協議
合伙開公司,需要簽訂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伙企業的契約。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當事人合伙開公司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去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還需要根據相關規定制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約束等。
三、合伙人退伙的條件
合伙人退伙的條件如下:
1、協議退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當然退伙,是指發生了某種客觀情況而導致的退伙: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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