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12個月。期間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原工資福利待遇,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停工留薪期是有限期限的,職工評定傷殘后停發原待遇,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期滿后仍需治療的,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用人單位需根據實際傷情支付工資,最長不超過12個月。
法律分析
一、停工留薪期為多長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標準是什么
關于停工留薪期待遇,還需要注意以下五點:
1.職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前提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如果職工雖然發生了工傷,但傷勢并不嚴重,可以邊工作邊治療,并不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工傷職工不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
2.在停工留薪期內,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內容有三方面:
(1)工傷職工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工傷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肮べY”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以下收入不屬于工資,但應當屬于福利的范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助費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清涼飲料費用;(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收入。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4.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是有期限的,是暫時的,工傷職工不能無限期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5.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期滿后仍需治療或因舊的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在確定受傷勞動者停工留薪期的時候,必須要考慮到實際的傷情,一般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也就是說停工留薪期最長是不能超過12個月的,而在這期間用人單位也需要保障受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支付一定數額的工資。
結語
根據相關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但在傷情嚴重或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在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享有工傷醫療待遇,并按原工資福利待遇支付工資。對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單位需提供必要的護理服務。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可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然而,停工留薪期是有期限的,工傷職工不能無限期享受此待遇。用人單位在確定停工留薪期時,應考慮實際傷情,并遵循相關規定保障受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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