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員工無故曠工的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1、可以按照用人單位的用工規定解決,員工無故曠工1-3天,扣2天基本工資;
2、員工無故曠工超過3天在7天之內,解除用工關系或終止勞動合同;
3、員工無故曠工超過7天,直接開除、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相關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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